第一条、委托鉴定的公、检、法等诉讼机关的委托人,(案件代理的律师或者法律工作者)应当持本单位的书面委托书。
第二条、委托书要求鉴定的事项应当明确:应载明该案件发生的时间、地点以及简要案情经过。委托书应当字迹工整、清楚、明确。
第三条、委托鉴定的非诉讼案件当事人需携带本人的身份证或者户口薄、以及相关能证明自己身份的有关证件。
第四条、委托鉴定的案件(诉讼或非诉讼)需提供全面、客观、真实可供鉴定需要的材料,如:病历、X片、CT片、MRI片等,鉴定时被鉴定人需到鉴定所接受检验。如果因提供鉴定材料虚假或者不完全而影响鉴定意见的准确性,由委托方负责。
第五条、委托鉴定的诉讼案件、非诉讼案件,委托鉴定的要求超出本司法鉴定所的业务范围、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;或者鉴定材料与鉴定要求不符的,本所不予受理。
第六条、委托鉴定的诉讼委托人或者非诉讼的当事人、代理人对其所委托鉴定案件应当与本所签订《司法鉴定协议书》。
第七条、委托鉴定的被鉴定人依据有关规定可以提出鉴定人回避申请,其回避的结果由本鉴定所所长决定。